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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課一:法律課看清合同再簽約
案例:
小王應聘某貿易公司,經過幾輪面試,最終獲得錄用。簽訂勞動合同前,公司人事告知小王,公司在與新員工建立勞動關系時,一般會先簽訂一份試用期合同,期限為三個月,其間工資為2000元。待三個月試用期滿后,如果員工能夠為公司帶來新的訂單,公司會與之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正式合同期工資為3000元;如果三個月試用期滿后,小王沒有達到公司規(guī)定的業(yè)績,公司將不再聘用小王。然而,小王剛工作兩個月,公司即發(fā)現(xiàn)小王的表現(xiàn)無法滿足公司的要求,便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小王解除合同。那么,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師評析:
試用期權益有法律保障
第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直接簽訂試用期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法律專家屈女士說,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據(jù)此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條款的前提首先是同時約定了長于試用期期限的勞動合同期,因此,本案中,公司與小王簽訂三個月試用期合同的做法不合法。
第二,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后工資的法律關系。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而非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隨意就兩個數(shù)額進行自主約定。因此,本案中,公司對員工試用期工資設定為2000元,勞動合同期工資設定為3000元的做法不當。
第三,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有前提。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有兩項: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合法有效的試用期;二是勞動者正處于試用期。兩者不可缺一。本案中,基于第一條分析結果,公司并未與小王約定合法有效的試用期,因此,當然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